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假冒伪劣商品被查获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告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涉案物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