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区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实用、先进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