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提倡婚前医学检查。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的宣传和引导。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