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专职消防队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参加下列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一)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自然灾害;
(二)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矿山事故、水上事故、空难、建筑坍塌等安全事故;
(三)群众遇险事件;
(四)爆炸、恐怖袭击事件;
(五)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六)其他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突发事件。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