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在生产、储存、经营、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电焊、气焊、加温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的,不得实施明火作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