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特困供养中心、儿童福利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