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推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