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安全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完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设置公共消防设施、配备消防装备。城乡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住宅区、开发区以及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乡消防规划同步建设消防站、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大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入。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