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治安联防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和公安机关公益性岗位人员,不属于辅警。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