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一)国内安全保卫、网络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六)审核案件;(七)保管武器、警械;(八)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辅警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