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网络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辅警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