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网络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辅警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