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章 监督考核第六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违反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