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违反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