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落实情况、乡村振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绩效等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