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监测等土壤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以及应用推广,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水平。

倡导土壤污染防治市场化,鼓励建立政府、社会和企业共同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市场化机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