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将下列文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并将其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

(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风险管控方案和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

(三)修复方案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