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二条有效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生产经营者应当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立即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有关人员,防止污染扩大或者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并依法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