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环境监测、风险防控与修复等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