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应当在原址进行。确需异地转运、处置污染土壤的,应当建立管理台账,制定转运计划,并在转运前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