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实行严格保护,符合条件的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者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区域,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进行预警提醒,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