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二十八条有效对有证据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涉及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涉及农用地的,由所在地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未利用地拟开发为建设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