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地、未利用地等未污染土壤的保护,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自然保护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实施其他污染、破坏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