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地、未利用地等未污染土壤的保护,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自然保护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实施其他污染、破坏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