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用于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应,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经批准,邮政企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快递物流园区、快件处理中心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