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快递企业是指经营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业务(不包括同城快送业务)的企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