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寄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