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