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邮政法律、法规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邮政行业运行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电子数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阻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资料。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