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业务第三十三条有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适用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