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事先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在营业场所、门户网站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并及时妥善处理收寄的快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