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二十条有效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设置监督投诉电话、信箱,公布监督方式,接受用户对邮政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投诉;对于用户的投诉,邮政企业应当在七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用户。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