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十七条有效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确保服务时限和邮件安全,及时足额兑付邮政汇款。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