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设置智能信包箱应当为智能信包箱管理平台接入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信息系统预留相应的数据接口,并按照规定与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信息系统联网。

智能信包箱管理平台应当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业务系统数据对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确保信息数据安全情况下,应当为数据对接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