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在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同时开展水土保持设计,审查生产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同时审查水土保持设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应当包含水土保持工程内容。水土保持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水土保持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