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山坡地上从事集中连片的农业开发生产活动,除从事以植树造林为主的林业生产活动外,面积在三十公顷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面积大于五公顷、小于三十公顷的,应当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

前款规定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