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以及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