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在下列区域挖砂、取土、采石、挖土洗砂或者从事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一)小(1)型以上水库设计蓄水线以上、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一重山范围内的山坡地;

(二)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两岸外延五百米或者一重山范围内;

(三)铁路、公路两侧外延五十米范围内十度以上的山坡地。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