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十五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区域挖砂、取土、采石、挖土洗砂或者从事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一)小(1)型以上水库设计蓄水线以上、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一重山范围内的山坡地;(二)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两岸外延五百米或者一重山范围内;(三)铁路、公路两侧外延五十米范围内十度以上的山坡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