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加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作,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造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提高森林质量,增加和保护植被;开发和节约农村能源,减少薪炭林的砍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