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单位、职工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失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征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