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委员会及其监督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对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维护失业保险各方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