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失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审计制度。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监督失业保险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应当依法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失业保险基金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或者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