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第十九条有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