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第十八条有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的单证;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退回有关材料。失业保险金、生活补助费凭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发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