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气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气象事业及其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并根据气象防灾减灾需要和有关规定增加资金投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