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地方气象事业主要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包括下列项目:
(一)区域气象观测、气象信息网络、气象灾害预警、气象预报服务、电视天气预报制作、气象科学知识普及、气象科学研究;
(二)气候变化影响评估、气候资源区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三)农作物气候产量、农林病虫害、生态农业、森林防火等农业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以及农村气象科技服务网建设;
(四)海洋、交通、环境、地质灾害、防汛抗旱、公共卫生等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
(五)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项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