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气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当地媒体上予以通报,可以并处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未安装的;(二)易燃易爆等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未定期进行检测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