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社会刊登、播发非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的;

(二)播发非适时的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