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气象条例/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第二十条有效灾害性天气警报发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