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