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社会信用信息应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在实施监管措施或者惩戒措施前,应当书面告知信用主体采取相关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共信用信息的内容和提供单位。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