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社会信用信息应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对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经审查后,由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下列监管措施:(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限制;(三)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行政便利措施;(四)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现场检查;(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