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对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经审查后,由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限制;
(三)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行政便利措施;
(四)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现场检查;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